贵州省笔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工笔画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Guizhou Provincial  Hue Art Society,缩写:GPHA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贵州省有志于推进中国工笔画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用展览、出版、研究和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扩大这一传统艺术形式的社会影响和艺术活力。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168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学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党的文艺政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艺术创作; 
(二)组织工笔画人物、山水、花鸟等领域的写生、创作和理论研究; 
(三)组织全省工笔画展事,出精品,育人才,推进中国工笔画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编辑出版工笔画册、杂志、内部报纸、论文集等,根据规定建立网站; 
(五)组织国内外艺术交流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举办各种工笔画培训班、研修班、工笔画院校,培育工笔画高级专业人才;
(七)接受个人会员,接受单位会员,扩大本学会艺术影响力,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有关工笔画创作、画材和技法的应用研究。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长期从事工笔画创作和研究,并有较高成就的画家,或由这些画家组成的专业学术组织;
(四)单位会员:在地方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在所属市、县注册登记的专业学术学会(单位会员不少于5人)及愿意支持本学会事业发展的相关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
(五)入会的基本条件: 
    ①中国美协会员、中国工笔画学会会员及贵州省美协会员愿意加入本学会的工笔画作者;
    ② 参加全国美展获奖及省展获奖或入选的工笔画作者;
    ③ 对本学会工作支持较大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 
(三)缴纳会费后,由本学会会员工作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活动;优先取得本学会的会刊和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参加本学会展览、学术活动的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和文献著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本学会会员长期不参与本学会活动的,劝其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5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设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决策和领导机构,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事务。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德艺双馨的艺术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相当的组织能力和甘于奉献的牺牲精神。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学会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和罢免;
(五)主持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学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学会集体决策;
(二)根据分工领导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实名推荐学会理事和会员;
(四)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及会外单位、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的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个人集资和垫资的除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规定,要求将党建入章工作修改完善,现已对照范文本,规范并完善本团体章程党建内容。
修改后将在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